短信送达是指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发送的信息已经被对方手机接收到,但并不表明对方已阅读该信息或未将发送者拉入黑名单,在法律实践中,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,短信送达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争议和限制。

从技术角度来看,当短信显示“已送达”时,仅表示对方手机成功接收到了这条短信,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方已经阅读该短信或者没有将发送者拉入黑名单,即便被拉黑,对方仍然能够收到短信,而发送者的手机会显示消息已送达,手机黑名单功能的原理是,如果发送者的号码被拉黑,短信会被系统拦截,不会直接进入收件箱,而是暂存于黑名单收信箱或拦截记录中,通常不会提醒机主,单纯依赖短信无法确认对方是否已将发送者拉黑。
在司法实践中,尤其是在民事诉讼纠纷中,一方当事人经常采用短信方式完成通知、催告等义务,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产生法律效力,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对电子送达方式有严格规定,法院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、留置送达、委托送达、邮寄送达、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,对于电子送达,需满足以下条件:双方对电子送达的方式形成合意;必须以适当方式确认受送达人收到了送达的时间;送达内容在日后的可检索和调取性;电子送达在技术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》,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,其中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、人民法院告知事项、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等内容,文件强调了送达地址的准确性和有效性,并要求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,若当事人拒绝确认或提供虚假地址,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,由此可见,单纯依靠手机短信进行送达在法律上存在较大风险。
虽然短信送达在技术上显示为“已送达”可以表明信息已被对方手机接收,但在法律实践中其效力受到诸多限制,尤其在民事诉讼中,需要更为严谨的送达方式以确保法律效力和证据可靠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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